劳动者隐瞒病史,可以解除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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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日常的招聘过程中,让候选人去做入职体检,或者要求候选人填写疾病声明等,是很多用人单位的常用措施,但是如果候选人隐瞒了病史,并未在声明中披露,用人单位据此主张劳动者严重违纪(前提是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中已经把提供虚假信息、隐瞒病史或其他信息作为严重违纪情形予以规定),是否可行?

一种观点认为,用人单位有权解除,劳动者违反自己的承诺,提供虚假的病史资料或声明,构成严重违纪;但另一种观点认为,此种情况下用人单位解除劳动者的劳动合同属于违法,除非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劳动者所隐瞒的疾病和劳动合同的履行直接相关。 

讨论这样的解除是否合法,实际上要解决的是劳动者的病史,是否是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我们倾向于认可第二种观点,需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地确定用人单位是否有权解除,原因就在于,不同的劳动合同(地点、岗位和要求等不同)的履行有不同的要求,与其“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也不尽相同。

例如,用人单位要招聘一个法务,而法务本人患有一些慢性疾病(如腰椎间盘突出),但没有在入职时主动予以披露或声明,甚至在公司提供的病史确认单上也填写了“无”。在此种情况下,后续用人单位发现该员工的这些疾病,欲以此解除劳动合同的,我们认为不能成立。基本的理由就在于,劳动者能否履行法务这一个岗位的职责,和其是否患有该慢性疾病没有直接关系,人们不会因为某人患有腰椎间盘突出而必然认为其无法做好一个法务。

但如果是一个建筑工地需要招聘一个工地工人,其需要负重工作的,那此种情况下,如果劳动者隐瞒患有腰椎间盘突出的病史,不仅会使自己陷于遭受伤害的风险,也会让用人单位无法正确调配工作、甚至面临安全生产责任事故,更可能会使其工友也受到伤害。这种情况下,用人单位发现劳动者隐瞒病史的,我们认为其可以按照严重违纪予以处理。

在大多数情况下,大多数的疾病和劳动者是否可以从事大部分工作是没有关系的,不能仅因劳动者隐瞒病史而简单地认为其违反诚信原则或职业道德,从而据此解除其劳动合同。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用人单位有如实告知劳动者劳动情况的义务,也有提供劳动保护条件的义务,建议用人单位应当在招录时,明确告知劳动者相关情况,以及岗位所禁忌的疾病类型。在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或实际确有需要下,劳动者不如实披露其相关病史的,用人单位可以认定其构成严重违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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